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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5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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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