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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6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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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