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57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