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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出口,應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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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