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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9條

申請發動機、螺旋槳、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出口用適航掛籤,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經檢定合格,發給出口用適航掛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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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