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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 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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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