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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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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