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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 第72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2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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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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