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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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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