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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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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