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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 第4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油(氣)槽。 二、輸油(氣)管線。 三、流量式加油(氣)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未具備前項基本設施或基本設施設於特定區域外者,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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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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