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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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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