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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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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