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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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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