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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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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