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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民航局審核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業務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主要裝備及數量與人力規劃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部分許可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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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