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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站地勤業變更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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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