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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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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