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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第12條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 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營運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補發,換、補發營運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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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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