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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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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業績證明文件、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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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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