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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4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其鄰近地區供航空器進場或繞場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為標準: 一、進場面: (一)臺北航空站、高雄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一、示意圖一之三)。 (二)桃園航空站南、北跑道、第三跑道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南、北跑道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第三跑道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六千六百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再後延進場面為水平面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附示意圖一之二)。 (三)金門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東側進場面僅管制至距跑道端六千公尺處(附示意圖一之四)。 (四)臺東航空站之進場面北側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寬三百公尺及在距跑道端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寬二千七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跑道端向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南側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距跑道端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六千一百一十九公尺所形成之不對稱喇叭口形斜面(跑道中心線西側一千三百五十公尺,東側四千七百六十九公尺),該斜面自跑道端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五)。 (五)恆春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一百五十公尺及在跑道端五千公尺處,寬一千六百三十二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五千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六)。 (六)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離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八十公尺及在跑道端兩千五百六十公尺處,寬五百八十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高距比為一比二十五(附示意圖一之七、示意圖一之八)。 二、水平面: (一)高雄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各以三千公尺、五千公尺、七千五百公尺及一萬公尺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四層橢圓帶狀平面,各平面之高度距機場標高分別為六十公尺、九十公尺、一百二十公尺及一百五十公尺,各平面間各以高距比為一比二十之傾斜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接(附示意圖一之一)。 (二)桃園航空站:連接以南跑道與北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四千公尺,及以第三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三千零五公尺等圓弧之切線範圍內,在距機場標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所構成之水平面。連接以第三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四千公尺圓弧之切線範圍內,在距第三跑道標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所構成之水平面。以上二水平面重合之處以較高之水平面為準(附示意圖一之二)。 (三)臺北航空站: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以三千公尺、六千公尺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內外二層橢圓帶狀平面。內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度以平行跑道中心線且距跑道中心五百七十公尺至九百七十公尺及距跑道中心一千一百八十公尺至三千公尺區隔,分別成為距機場標高六十公尺及九十公尺等二種不同高度範圍,二種高度範圍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七之傾斜面銜接。外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度並依一○跑道端中心點之二三三方位延伸線及二八跑道端中心點之一五六方位延伸線區隔,分別構成距機場標高為一百四十五公尺、六百公尺及一百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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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