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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集散站經營業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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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