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第12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