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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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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