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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 二、進出口貨棧。 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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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