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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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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