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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四、配合營運能量所需有關設施、停車場配置圖。 五、申請人視情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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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