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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本規則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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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