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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 第28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受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辦理承攬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 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公司中文名稱及中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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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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