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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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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12條
貨物進倉後,依左列程序配合海關辦理驗關手續: 一、貨主應憑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向航空貨運站申請辦理。 二、貨物查驗後,由貨主負責封箱並於封口處簽證後退交航空貨運站。 三、貨物交驗之取樣,應憑海關貨物取樣收據辦理。 前項供查驗之貨物,自交付貨主時起至退交航空貨運站時止,由貨主負保 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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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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