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 第11條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11條

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其 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貨運 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者,其 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