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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 第16條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16條
貴重貨物進倉時,應由運送人或貨主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內載明其 名稱、性質及價值。 貴重貨物之交接,航空貨運站人員應會同貨物進口之運送人或貨物出口之 貨主詳細檢查箱件包裝,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時,航空貨運站人員應填具異 常報告,經運送人或貨主及海關會同簽證,以為善後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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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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