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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 第15條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15條
危險物品申請進倉時,除依
第九條
規定之程序辦理外,應由運送人提出貨 主對危險物品之證明文件連同相關文書送航空貨運站審核。 危險物品之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局採用國際空運規定之標準,進倉存儲 之處理,依國際空運及民用航空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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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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