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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5條

進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經海關核准放行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 一個月內辦妥貨物出倉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貨物提領手續者,其貨物即按海關估價值予 以標售或予銷燬。                三、貨物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 餘款應依法提存。                前項第二款貨物之標售、銷燬、航空貨運站均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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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