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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24條

進口逾期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憑海關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辦理查驗。          二、根據海關提取逾期貨物憑單或海關查緝貨物放行文件,將貨物點交海 關押運關員。                  三、逾期貨物經海關拍賣處理後,依海關規章之優先順位清償航空貨運站 倉庫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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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