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 第3條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之民用航空運輸業。 三、進口逾期貨物:指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之進口倉儲貨物。 四、進口滿責貨物:指經海關核准放行之日起,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 月而未提領出倉之進口貨物。 五、出口滿責貨物:指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出倉裝運出口之貨 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