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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之民用航空運輸業。        三、進口逾期貨物:指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之進口倉儲貨物。 四、進口滿責貨物:指經海關核准放行之日起,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 月而未提領出倉之進口貨物。           五、出口滿責貨物:指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出倉裝運出口之貨 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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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