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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4條

航空貨運站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 物點交出倉時止,負保管責任。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變化者。     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四、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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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