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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貨運站對運送人就倉儲貨物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每 公斤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為限。如貨物之性質、價值經聲報記載於提單或 託運申請書者,就其記載價值範圍內,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但每一提單或 託運申請書之最高賠償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前項規定應在航空貨運站與運送人訂定之倉庫使用合約內以適當方式載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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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