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第17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17條

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使用 A 型中亮度障礙燈,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發電機支撐結構物之頂部。 二、水平方向設置間距應不超過九百公尺且位於最角落或最外圍之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予設置。 三、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 四、各障礙燈應同步閃光。 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中間層燈。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第1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