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第16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16條

繫留空中之物體應於頂部、中間位置、底部及距離物體底部四點六公尺處各設置一盞以上相同亮度之障礙燈,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該障礙燈之亮度等級應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 繫留空中之物體,其纜線應依附件一規定設置旗狀標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