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第18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18條

摩天輪應於圓環形結構物主體邊緣選擇相等間距之四點及結構物中心點,各設置一盞以上相同亮度之障礙燈,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該障礙燈之亮度等級應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 摩天輪於夜間停止使用時,應將設有障礙燈之部分旋轉至頂端。 其他類型之高架遊樂設施,應依整體結構物最高點突出所在地表或水面之高度設置頂裝燈、中間層燈。
AI 白話解釋
← 第17-1條看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