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第3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3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應以標示或標記之方式為之。 標示係於物體表面塗漆或以具同等效果方式,標明物體之顏色記號。 物體無法依前項規定標示時,應採用標記。 標示及標記相關規定依附件一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