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第4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第4條

下列物體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 一、非屬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二、高度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障礙燈者。 三、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