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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10條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 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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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