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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6條

航行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屬艙面、輪機、電信及事務部門,除電信部門外,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但電信人員得由持有證書之艙面部門船員兼任之。 特種用途船舶船員依其職責分為艙面及輪機部門,各部門應分別配置適當之甲級、乙級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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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