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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2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 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一元。 二、按定期徵收者: (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 (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三元。 (三)客船各按前二目規定金額之半數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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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