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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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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