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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8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一次者,准將其所執證明書有效期限再予延長四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之次數,於一航次連續之航程內停靠二個以上者,以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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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