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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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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