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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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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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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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